自由愛


  順著好多天前的演講主題鬼扯好了;惟它並非此會唯一收穫。
  自由戀愛(在臺灣社會)已是普遍接受之觀念,稀鬆平常到不再強調「自由」一詞、顯得有些累贅;具體表現為、儘管四面受限的國高中生仍會竭力闖出情感之出口,「不自由、毋寧死!」
  關於自由戀愛的定義,依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定義:「男女兩性的結合,不受家庭或宗教、財產的束縛,專依雙方情感而互相結合。」(我也沒想到真的有此一條目)要點有二,即不受外在因素限制與個體的自主意識。雖不至於憑本能行事(但也沒有禁止啦),起碼還能選擇自己信賴的訊息判斷系統。
  至於怎麼判斷,各家說法除了共同追求「好的」伴侶、其餘準則似乎難以簡單說清楚;有強調經驗可靠、也能理論先行,要嘛兼採中西古今、還有狐群狗黨創造的歷史共業;但就是沒什麼高成功率的系統──希望什麼博雅教育還能發揮功效才好、否則就真是薄啞了──頂多約略可知、當今處境不若「自由」字面上那麼單一化,反有些複雜。
  對此、由小李宗盛的嘴裡說出來更有感覺:「我並無更高明的解釋」,更別遑論洋洋灑灑如祖師爺的祖師爺-康德先生寫下三大批判;僅僅想要梳理一條小小線索。關於愛情的自由,我們已經討論得太多(儘管沒什麼具信服的共識結論),只是大聲疾呼「只要是我喜歡/有什麼不可以」時,幾乎缺乏判斷力及其責任之關注;或許它早已是不言自明的前提,大概吧?當然、「我喜歡」是更為更為前提的部份,可惜也在(許多人)分手時刻不免跳針地聽到:「我怎麼會瞎了X眼,去愛上那種人!」欲全盤推翻自身過去的種種判斷。這裡無意復辟任一束縛,顯然個人所需負責的比重多了許多。
  固然不僅僅是「愛」與「不愛」,在愛情的過程中、還包含許多具體到理念之抉擇,只是多數時候我們隨性或吞忍之。有時我是這麼想、實況的某種極端表現就如同「同級生」或「心動時分」,需要經過一連串(且終點未知)的二分選擇;可惜人生並沒有破卡攻略,而真實境況也非互斥二分。相較於行動實踐擁有(容易些的)可觀察的責任範圍,判斷力僅僅能負責、恰巧是最關鍵的環節即是慎重的利害評估。
  即便它像似服膺「心機」定義,也確實無法全然斷絕程度不一地對私利之訴求,但面對複雜多變的可能性組合、又難有一本萬利之速訣;與其寄望外部,對於自由意志的掌握應稱得上踏實──儘管我們總是受限訊息不對等──由此重覆思索(自身)在關係中的定位與權限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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